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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法律/二親等間買賣財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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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摘要】
 某甲跟某乙為親兄弟,某甲因資金周轉問題,想將名下土地賣給某乙,擔心被課徵贈與稅,某甲該怎麼辦呢?
 【研析意見】
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:「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,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,應依本法規定,課徵贈與稅。」,第五條第六款規定:「財產之移動,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以贈與論,依本法規定,課徵贈與稅……六、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。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,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,不在此限。」
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,縱有財產買賣之事實,仍須依法提出其間買賣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,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,否則應依該法第五條第六款「以贈與論」之規定,依法繳納贈與稅。
 又該款二親等間財產之買賣「以贈與論」,乃以法律規定舉證責任之倒置,而容許當事人舉證價金交付以推翻法律之規定。(最高行政法院一○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一○二年判字第三一八號判決、九十九年十月七日九十九年判字第一○二二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另二親等以內「親屬」,依民法第九六八條及第九七○條各款規定,包括血親親屬(父子、兄弟姊妹)與姻親親屬(兄嫂、弟媳、妯娌、連襟)。
 某甲及某乙間土地買賣,須提出甲乙雙方收付款存摺影本等資料,同時提示某乙資金來源係本人存款或非向某甲所借,經查核屬實且土地成交價高於公告現值,非屬贈與,即無須課徵贈與稅;反之,除能提供資料證明買賣價格確實低於公告現值,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外,否則差額部分仍視為贈與,須課徵贈與稅。(輔導會法規會提供)(點閱次數:222)